申请人:广东十二岭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睿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73932号“12 岭 十二岭TWELVE 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23913号“12 岭 十二岭TWELVE RID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61336号“12 仁真食品REN ZHEN FOO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