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冯楷皓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联智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凯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4月2日对第35797907号“哦吼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477972号“哦吼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哦吼耶”商标的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王凯为乌鲁木齐凯得道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等,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以外的商标。
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来自相同地区的同行业竞争者,对申请人的“哦吼耶”商标知晓的可能性大,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还复制了他人的美术作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和抖音号资料;
2、多家加盟商入驻美团合同;
3、与供货商和京东等多家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
4、加盟店《服务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商品经营许可证、门头照片等。
5、《加盟合同》;
6、申请人所获荣誉、公司宣传视频及公益资料;
7、被申请人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申请商标的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类别完全不同,争议商标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名下确有乌鲁木齐凯得道诚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但该公司并非专业代理机构,也从未从事过商标代理业务,被申请人的商标业务均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被申请人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与该公司并无关系。被申请人并无抢注恶意,亦未抄袭他人美术作品,申请人所谓抄袭他人作品的图形为被申请人原创,且已获得版权证书。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新疆礼物商品授权书;
2、争议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图片;
3、“哦吼耶”商品荣誉证书;
4、作品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并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争议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目的是转卖给他人营利。被申请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时间晚于他人创作时间,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质证时提交了加盟合同、供货商合同、包装箱照片、被申请人抢注的部分商标及抢注的新疆设计师王新刚作品的证明材料、线上宣传使用及荣誉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于2018年9月12日申请注册,2019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3、被申请人先后在第1类、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6类、第18类、第19类、第20类、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37类、第39类、第41类、第43类、第45类等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100余件,其中包括第37314483号图形商标和第37314483号图形商标(与新疆设计师王新刚美术作品相同)、第32932665号“百恩图”商标、第24082252号“丝绸三路”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在先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其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鉴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不应使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
一、虽然争议商标“哦吼耶”与引证商标“哦吼耶”文字组成相同,但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用途、用户、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哦吼耶”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所属领域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本案中,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哦吼耶”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其“哦吼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多数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且未体现争议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哦吼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百恩图”、“丝绸三路”及图形商标等与他人知名品牌、在先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并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其注册商标。可见,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商标代理机构,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此外,《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亦不属于此类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