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1316号“YIDE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426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处于完全不同的领域,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所有人具有不易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检测报告、发票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当前处于无效宣告流程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YiDEA”与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Yidewa”仅相差一个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经营范围的限制,行业领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所有人是否存在恶意囤积行为不属于不本案的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