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旷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夏泰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95244号“kuang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66739号商标、第20881301号商标、第8187894号商标、第373588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紧密稳定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未续展,且其权利人被吊销。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四中,分别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二、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