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75374号“晟捷SHENGJIE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晟捷SHENGJIE 及图 50675374

阅读:159768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晟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675374号“晟捷SHENGJI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2877号商标、第13285499号商标、第48371194号商标第…

  申请人:佛山市晟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675374号“晟捷SHENGJIE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2877号商标、第13285499号商标、第48371194号商标第46754148号商标、第151476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差异较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的使用不受权利人住所地的限制,地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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