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馨妍童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翔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馨妍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9日对第46812559号“馨妍XINY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42218733号“馨妍童XINYAN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共存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二、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嫌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的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产品标签、公司背景墙;
2、淘宝店铺截图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5月3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绶带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手套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