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793207号“青少年长三角足球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青少年长三角足球赛 55793207

阅读:85820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安贝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3207号“青少年长三角足球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所从事的活动设计而成,极具独创性,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申请人根据地区发展和青少年足球…

  申请人:江苏安贝斯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93207号“青少年长三角足球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所从事的活动设计而成,极具独创性,并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申请人根据地区发展和青少年足球发展的现状设计,体现了其重要的赛事品牌,其存在于市场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此外,申请商标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其知名度越来越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青少年长三角足球赛”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的组织足球比赛、导游服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或来源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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