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550290号“仁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泽 53550290

阅读:39817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0290号“仁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9199号“仁泽REN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一并未发生过转让…

  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50290号“仁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29199号“仁泽RENZ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一并未发生过转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42274号“仁泽颐养社区RENZE PENSION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企业信息、相关判决书等证据(复印件形式)。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均为“仁泽”,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幼儿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该项复审服务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幼儿园”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3550290号“仁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仁泽 535502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32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