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国军
委托代理人:标哆哆(厦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7725号“煲隆兴BAOLONG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精心构思的创意,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且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在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33958号“煲笼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此外,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档案信息、商标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