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5876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587648

阅读:91562 2022-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雪铁龙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7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长期宣传使用在汽车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国际注册第1442918号“ORIGINS SINCE …

  申请人:雪铁龙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76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长期宣传使用在汽车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国际注册第1442918号“ORIGINS SINCE 191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申请人注册的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第626512号图形商标、第1006780号图形商标、第41493502号图形商标、第700659号图形商标、第700658号图形商标、第626511号图形商标、第41481848号“DAN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整体视觉效果、细节设计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采取法律措施,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及品牌所获荣誉;引证商标四、八所有人被执行的信息截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与申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两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行车、脚踏车车胎”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行车、脚踏车车胎”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自行车、脚踏车车胎”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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