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146369号“饲主的日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饲主的日常 39146369

阅读:104576 2022-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艾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奉美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9日对第39146369号“饲主的日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饲主的日常”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申请人:艾芒(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万奉美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9日对第39146369号“饲主的日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饲主的日常”商标的抄袭、复制和恶意抢注,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二、被申请人恶意抢注众多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饲主”系列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损害消费者利益及扰乱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微信公众号及网页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教育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3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对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教育等服务上在先使用“饲主的日常”商标或其他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不宜使用为目的或为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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