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78378号“漯颖十三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漯颖十三香 39078378

阅读:73112 2022-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召陵区浩伟调料批发商行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0日对第39078378号“漯颖十三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第8049672号“十三香”商标(以…

  申请人: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召陵区浩伟调料批发商行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0日对第39078378号“漯颖十三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第8049672号“十三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且具有搭便车的恶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材料、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6月24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烹饪用碱;食用淀粉;挂面;豆类粗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6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胡椒(调味品)”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在先商标。

  2、申请人“十三香”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曾于2010年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3、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包含调味品生产销售,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含调料批发零售,二者为同行业经营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用碱;食用淀粉;挂面;豆类粗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胡椒(调味品)”等商品在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十三香”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已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漯颖十三香”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十三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并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在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再评述。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尚不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 情形。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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