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召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4日对第27468752号“食尚 好丽来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好利来”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好利来”商标于2012年就被认定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99197号“好利来及图”商标、第1199196号“好利来”商标、第3108751号“好利来及图”商标、第15188685号“好利来HOLILAN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并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形式):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2、餐宝典发布的“2020上半年十大最受欢迎烘焙品牌”;
3、相关裁定;
4、相关商标信息;
5、“好利来”北京地区店铺列表、租赁合同;
6、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复印件;
7、百度搜索“好利来”结果打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会误导消费者,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11月14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食用淀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13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糕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文字“食尚好丽来”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文字“好利来”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食用淀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茶、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中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