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诚铭国际(香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智慧天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000310号“魔幻贝壳MAGIC CON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未针对本案申请商标作出过《商标驳回通知书》。
我局认为,本案不存在审理对象,不符合驳回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