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士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72805号“黑金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素引擎对“黑金蛛”搜索页面资料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黑金蛛”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