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精灵王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23357号“太子鲜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6667号“太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9243号“太子小镇 TAIZI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54717894号“太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太子鲜粮”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太子”,易被识别为系列商标或误认其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或动物食用的未加工海藻;动物食品;狗食用饼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新鲜南瓜;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