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申梦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孙朝阳
申请人因第12740972号“月阳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728号决定,于2021年03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372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7年9月3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调查,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阶段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授权加工委托书;
2、产品使用图片、宣传册、展会照片、门店及公司照片;
3、销售单、发票;
4、线上店铺及部分销售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0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干洗机、发电机等商品上,其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0月27日。2020年9月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2月4日作出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授权加工委托书显示授权范围为“限于洗衣机电机产品以及产品包装”,与复审商标在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复审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无直接关联关系。证据2属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认,且未能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证据3、4均未能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复审商品,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标有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商品已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上述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发电机、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