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海澜之家生活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0141号“SMILE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0834号“速美家SMILE HO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11233号“速美家SMILE HOME”商标、第4632082号“MERCAR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余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地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