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87771号“拉拉波波蜜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拉拉波波蜜思 49287771

阅读:68701 2022-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忠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3日对第49287771号“拉拉波波蜜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59426号“LALABOBO拉拉波波”商标、第9122132号“LALABOBOLAD…

  申请人: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忠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3日对第49287771号“拉拉波波蜜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859426号“LALABOBO拉拉波波”商标、第9122132号“LALABOBOLADY”商标、第9122134号“LALABOBO”商标、第17733795号“LALABOBO”商标、第17908241号“LALABOBO”商标、第17733796号“LALABOBO SPARKLE THE YOUTH”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长期不断使用和宣传,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服装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存在知晓申请人各引证商标的可能性,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各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2、LALABOBO官网截图;3、LALABOBO线上网店截图;4、LALABOBO线下销售合同、委托加工合同及发票;5、LALABOBO部分宣传视频、宣传图册、海报及购物袋;6、LALABOBO相关新闻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4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6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六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拉拉波波蜜思”与引证商标一至六“LALABOBO拉拉波波”、“LALABOBOLADY”、“LALABOBO”、“LALABOBO SPARKLE THE YOUTH”在文字构成、呼叫、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9287771号“拉拉波波蜜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拉拉波波蜜思 4928777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1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