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洪影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26578号“新羽丝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033978号“新雨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企查查网上查询可知,引证商标权利人已于2019年7月4日决议解散注销,该商标一直处于未使用状态,不能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新羽丝牌”与引证商标文字“新雨丝”在呼叫及消费者的整体印象上不易形成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化妆品;洗洁精”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已注销,并提交了企查查截图作为证据,鉴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难以确认,难以确定引证商标权利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确已消亡。因此,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