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迪森家居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宏奎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6日对第35097794号“小松鼠 XIAOSONGSH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21530452号“小松鼠 Squir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申请人所独创,经过申请人多年持续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事实上的驰名程度,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仅会损害申请人的商标权益,已将极易引起市场混淆,损害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有多件摹仿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四、被申请人具有较强恶意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申请人企业介绍;2、产品生产、销售情况;3、申请人广告宣传及参展资料;4、申请人及产品获得的荣誉;5、“小松鼠”版权及注册信息、维权受保护记录、领导视察等资料;6、被申请人名下注册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4日获准注册,于202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茶机械、包装机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锅炉(非机器部件)、供暖装置等商品上。
3、至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在第1、3、5、6、7、8、9、10、11、12、14、16、18、20、21、24、25、26、27、28、29、30、31、32、33、35、36、41、42、43、45等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222件商标,其中包括“情侣保罗 QINGLVBAOLUO”、“京東狼 JINGDONGLANG”、“天猫彩网 SKY CAT COLOR NET”、“巨金袋鼠 JUJINDAISHU”、“樱花兔 SAKURA RABBIT”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小松鼠”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茶机械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商标藉以知名的壁挂炉等商品分属不同领域,商品之间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无密切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不致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所指情形,未违反该项规定。
三、由审理查明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222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如“情侣保罗 QINGLVBAOLUO”、“京東狼 JINGDONGLANG”、“天猫彩网 SKY CAT COLOR NET”、“巨金袋鼠 JUJINDAISHU”、“樱花兔 SAKURA RABBIT”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已被我局依法驳回。在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答辩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本案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