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14361号“汽车之家818全球汽车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汽车之家818全球汽车节 55614361

阅读:34680 2022-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14361号“汽车之家818全球汽车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理念、构图方式等方面存在…

  申请人: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得和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14361号“汽车之家818全球汽车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设计理念、构图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多年的使用和推广赢得了众多的服务市场,被相关所熟知,已具有了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更同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与节日有关,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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