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西(深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97703号“一个人在荒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个人在荒岛”缘起于独立策展人李振华先生的长期写作项目。从2018年10月在锦溪几点当代艺术中心的驻留开始,与一个朋友有关,也与在锦溪的独处有关。其后“荒岛”主题就像种子发芽一般自然的生发出了一系列联合青年艺术家的展览。目前已多次举办以“一个人在荒岛”为主题的系列艺术展览活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一个人在荒岛”作为商标指定使用于复审商品上,不易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