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金辉刀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778129号“王麻子 165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92627号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8758号商标、第13635022号商标、第15791773号商标、第18796242号商标、第4442899号商标、第4442928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考虑到“王麻子 ”创始于1651年,2008年“王麻子刀剪锻造技艺”被国务院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20年申请人获得北京栎昌王麻子工贸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受让取得北京栎昌王麻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王麻子”系列商标。申请人为“王麻子”商标的正当传承人,申请人具有使用“王麻子”标识的合理理由,申请商标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