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万喜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253553号“CARDI 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81594号商标、第150906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可以起到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作用。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就共存同意书进行协商,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准予注册,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