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7945号“理财通一起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显著特征,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其显著特征进一步加强。申请人名下“理财通”商标已获准注册,类似情形的商标多有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介绍、企业年报、BRANDZ排名、“理财通”的介绍、官网和微博页面、获奖记录、部分报道、“一起投”媒体报道、服务讨论页面、申请商标实际使用、相关决定、类似情形在先注册商标、相关判决等光盘证据。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理财通一起投”用作商标使用在“资本投资服务;基金投资”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