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味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39932号“味府 WEIF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316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决定在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服务上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养老院。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