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优力维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63281号“优力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95308号商标、第14568362号商标、第43177441号商标(以下分别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9565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关联公司,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虽称与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名义存在较大差异,不能认定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