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34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申请商标在申请注册前已经投入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159号“亚亚YAYA及图”商标、第4210810号“粤亚及图”商标、第8002199号“亚鋁”商标、第26230416号“亞亞YAYA及图”商标、第38243612号“C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资料;2、广告宣传视频截图;3、申请商标使用、宣传情况;4、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5、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官网简介、官网ICP备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体部分易被识别为文字“亞”,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金属防撬门;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