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和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睿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9299号“阿捞煮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05262号“阿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较为明显的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申请审查中,将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杯;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筷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