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982600号“奉天蚨祥饺子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奉天蚨祥饺子馆 55982600

阅读:90960 2022-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王洪哲 委托代理人:长沙品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2600号“奉天蚨祥饺子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经营的企业字号,是申请人结合自身地域、企业字号和经营特点等为实际使用目的而提起注册的独创性商业标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

  申请人:王洪哲

  委托代理人:长沙品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2600号“奉天蚨祥饺子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自于申请人经营的企业字号,是申请人结合自身地域、企业字号和经营特点等为实际使用目的而提起注册的独创性商业标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90702号“奉天吉祥 锅烙小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明显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营业执照、工商档案信息;2、引证商标详细信息;3、“奉天”百度百科资料;4、部分含“奉天”的商标档案;5、“蚨”百度汉语打印件;6、申请商标部分使用和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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