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茜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邹英姿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960076号“滴滴繡”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0180号决定,于2021年05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为知名刺绣大师,已获多项荣誉,复审商标同时也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刺绣技艺,已得到各界认可。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生平介绍及近年所获荣誉;2、“滴滴针法”技艺的发明专利证书;3、复审商标不予撤销决定书;4、产品宣传册、包装袋、标签;5、定制、销售等合同及发票;6、LOGO设计、包装设计广告宣传费用及收据;7、销售平台截图及微信公众号截图;8、网络推广图片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份证据包含于上述复审证据中,本案在此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部分与本案不具有关联,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微店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手绣、机绣图画;丝织美术品”等商品上。
2、在本案指定三年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第24类商品上仅有复审商标一件“滴滴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涉案指定期间为2017年9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在本案中,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显示,其为姑苏区英姿刺绣艺术馆的经营者;证据5部分发票上显示,销售产品为刺绣、刺绣工艺品等产品,代开企业为姑苏区英姿刺绣艺术馆等,鉴于被申请人名下在第24类仅有复审商标一件商标,结合产品图片予以佐证,加之考虑到被申请人的荣誉资质情况,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刺绣、刺绣工艺品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公开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刺绣、刺绣工艺品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生产工艺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宜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