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申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义:上海申淇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84605号“申淇医疗 SHENQI MED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申请人已有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35368号“申其”商标、第37028005号“SHENQI kid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已被核准变更为上海申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