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萤尔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57940号“联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4292号“联盟LIANM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08808号“ALLI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转让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被核准转让至萤尔光电有限公司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由同一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净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联盟”构成,该文字用于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