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417123号“深科技 KAI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设计有着独特的理念,已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且是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的延伸。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287646号“深科技”商标、第3986673号“生产力(深圳)咨询有限公司 深及图”商标、第9110737号“深网”商标、第41498955号“深 北探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深”,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图书出版;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