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跳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风行国际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01318号“超凡购 SuperMax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品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73663号“超凡CHOFN”商标、第27262162号“超凡”商标、第50928838号“Supermexx”商标、第19774324A号“Super Max”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交易清单;2、线上线下宣传推广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专业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三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