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30011号“小蚂”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小蚂 18930011

阅读:138963 2022-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30011号“小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051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创新先进技术…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30011号“小蚂”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2051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针对自身业务需要所独创设计的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在计算机软件、互联网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使用图片;2、媒体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 2017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2020年6月13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22日至2020年10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证据1未体现日期,证明力较弱,不能证明为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证据2的宣传使用报道不在指定期间内,且宣传报道的内容为“小蚂答”智能客服,非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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