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临海市恒联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郯城县相依纸制品厂
申请人因第8519024号“妙风”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859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临海市恒联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郯城县相依纸制品厂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复审商标正常使用,请求维持注册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2、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卷页、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查封)财物清单、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外观设计专利;4、公证书;5、购销合同及收款收据、销售清单;6、实物照片;7、微信朋友圈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管良根于2010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 201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纸餐巾”商品上。2015年12月6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10月09日至2020年10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提供的1-3可以证明其在2019年1月28日至2021年8月27日将复审商标授权至龙游恒杰纸业有限公司,且该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的纸巾类商品进行了实际的生产,有《商标使用授权合同》、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据卷页中体现复审商标生活用纸的产品照片、包膜材料等予以佐证。申请人证据4、6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微信平台的宣传使用,微信聊天记录体现了复审商标的纸巾商品,并有收款记录予以佐证。此外,申请人证据3中有纸巾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指定期间内,且体现了复审商标。证据5的购销合同及收款收据、销售清单亦体现了复审商标,且日期在指定期间内。上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前对复审商标的“卫生纸;纸餐巾”商品进行了实际的生产和销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