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路网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12122号“哈路出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630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东路网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上海钧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运营的“哈路出行”APP持续运营,为用户提供高速路况、出行指数等交通信息。申请人受其他公司委托,运营的广东交通APP及相关公众号,同样提供了全方位的交通信息资讯等。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2、可信时间戳录屏取证证据;3、广东交通APP及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项目合同书、发票;4、手机录屏截图打印件;5、电脑录屏取证说明;6、广东交通APP春运交通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广州市通驿雅途高速公路出行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交通信息;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牵引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5月27日,所有人名义变更为广东路网数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交通信息;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牵引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通过运营“哈路出行”APP及为其它公司运营其APP的方式,在“交通信息”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上述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也未涉及其余服务的实际使用。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运载工具(车辆)故障救援牵引服务;运载工具(车辆)出租;汽车出租;停车场服务;司机服务;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旅行预订;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商品包装”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交通信息”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