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辛有志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42713号《关于第42360673号“辛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53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86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要求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第41819477号“辛选”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现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