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165965号“郝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郝黑鸭 34165965

阅读:58816 2022-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凤韩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4165965号“郝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产品等休闲熟卤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人的第79360…

  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凤韩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4165965号“郝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门从事鸭类、鹅类鸭副产品和素食产品等休闲熟卤制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人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在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313764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享有的在先字号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引证商标一、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商标(第29类、第35类及第43类)的证书;

  3、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

  4、申请人投放国际大片广告的若干证明;

  5、引证商标原持有人经国家农业部审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证书;

  6、关于认定“周黑鸭 ZHOU HEI 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7、引证商标相关荣誉资质;

  8、申请人对“周黑鸭”品牌投入大量广告宣传的证据;

  9、湖北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周黑鸭管理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查询报告;

  10、引证商标原持有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变更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0日申请注册,于 2019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鸭胗;家禽(非活)”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申请并获得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腌肉;死家禽”、 “死家禽;板鸭”等商品上。

  3、申请人第6036810号“周黑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加工过的家禽;猎物(非活)”等商品上。申请人在第29类商品上的第15756506号“周黑鸭 ZHOUHEIYA”(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板鸭;肉”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首先,鉴于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的首页列明了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号,并在证据材料中将引证商标四作为引证商标,故我局亦将上述两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争议商标显著识别的汉字部分为“郝黑鸭”,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主要识别部分文字“周黑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鸭胗;家禽(非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肉;腌肉;死家禽;板鸭”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字号权予以保护应以系争商标与在先字号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企业提供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为条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并非相同或基本相同,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申请人在先商号权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此,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二至四,且我局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并充分考虑其知名度因素,故本案中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作出认定以及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充分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4165965号“郝黑鸭”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郝黑鸭 3416596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07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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