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文英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惠州市契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70019号“雲商匯 www.yunshow.co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26060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金文英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8170019号第42类“云商汇 www.yunshow.com”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授权至云南云商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申请人系母子关系。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2017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截图;2、申请人关联企业域名证书截图;3、申请人商标在线下门店的使用推广详情截图;4、申请人商标线上使用详情截图;5、申请人商标线上报道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复审商标由金文英于2010年4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2011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科研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12月6日。我局曾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24018号撤销复审决定,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7年07月07日至2020年07月0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科研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出的评审请求、提交的在案证据及上述查明事实,经评审我局认为,证据1、2为申请人关联企业信息截图与关联企业域名证书,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3、4为线上、线下推广详情截图,不能体现拍摄时间,且涉及内容为“电子商务进农村”、“便民金融服务”、作为电子商务信息服务平台推销各地特产的相关截图等,与复审商标核定的服务无关。证据5的报道有的不在指定期限内,日期在指定期间内的报道体现的服务亦与复审商标的服务无关。因此,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科研项目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业意义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