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元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43872号“中竞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96657号“中净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中竞联”与引证商标的文字“中净联”仅为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和安排高校体育竞赛;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训练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文字“中竞联”使用在“组织和安排高校体育竞赛;组织、安排和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训练服务”等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