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伟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3644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80294号图形商标、第42094353号“南鱼 NANYU及图”商标、第9260972号“鱼和菊 efg products及图”商标、第15807693A号“E.E.SMAR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各引证商标系类似情形的商标,并获准并存。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互联网安全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生物学研究;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