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营盛鑫蓝鲸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汇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22605号“盛世年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76181号“盛世锦华 SHENG SHI JIN HUA REAL ESTATE DEVELOPMEN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33950号“盛世英华SHENGSHIYING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538188号“盛世风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678547号“盛世风华 SSF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031004号“盛世荣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041716号“盛世荣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707865号“盛世芳华SHENGSHIFANG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权专用期至2021年7月14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期满未予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尚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盛世年华”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体育场设施出租;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书籍出版”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培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观光旅游”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条,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