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平市友达涂料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标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92736号“升彩Sanit-col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40185号“彩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彩升”,鉴于中国消费者亦存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亦可认读为“升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墙漆;内墙漆;粉末涂料;房屋用漆;刷墙粉;刷墙粉(水性涂料);粉刷用石灰浆;商业船舶用防腐油漆类涂料;混凝土地面用环氧涂料;聚氨酯清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