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铭易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宝芝林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905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9449A号“JMETR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359449号“JMETR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3744号“双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097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86530号“QUANMINGXING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商标权专用期至2021年10月6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图形在视觉效果、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阻材料;碳素材料;电感线圈支架;集成电路;石墨电极;电子芯片;电线圈;电导体;电磁线圈;半导体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半导体、集成电路、晶体管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续展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赘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