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帆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19668号“EUDORA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20007号“尤朵拉Eu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034191号“EUDOR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74591号“尤朵拉 Eudo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至2020年8月20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UDORA KIDS”与引证商标二、三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显示的商标为中文商标,并非本案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