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首肯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捷威信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56472号“山参三世元气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名下已有第31305968号“山参三世SanShenSanShi”商标,申请商标是该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在先已有多个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山参三世元气饮”,其中“山参”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第31305968号“山参三世SanShenSanShi”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但该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申请人以该理由称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主张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