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西兰西农工业安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概念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寰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78978号“GARDWEL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57799号决定,于2021年0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G1178978号第5类“GARDWELL”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急救箱(已备满急救用品),用于补充急救包的不属别类的供应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大量使用与宣传,在国内市场已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8日至2020年05月0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膏药”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一、关于澳大利亚疫情的证明文件;
二、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三、申请人提供的“GARDWELL”商标的澳大利亚、国际注册以及领土延伸至中国的信息资料及翻译;
四、复审商标用于企业核心产品的包装图片及翻译资料;
五、“GARDWELL”品牌产品在邦宁斯官网的推广及销售数据资料;
六、申请人提供的与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合作的发票、电子资料及翻译;
七、申请人提供的与香港群邦实业有限公司合作的发票、电子资料及翻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除莠剂”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除莠剂”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八、上海大胜卫生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的SAI认证信息及产品型号列表;
九、P1阀式一次性呼吸防护具产品认证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6日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8月28日。2020年5月8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一、二、三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四、六、七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五未显示形成时间,且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据八、九为域外证据,未附翻译。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除莠剂”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